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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0-06-11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2005年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教学[2005]5号文件《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教务处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各系(院)须在两周内对学生的档案、有效证明、交费情况等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按专业班级填写《学生情况登记表》,报教务处学籍科备案。教务处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办理学生证、考试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持规定医院的证明申请入学,于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学籍科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书面)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取消其学籍。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各系(院)于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完成本系(院)学生注册工作,并将《学生注册情况统计表》报教务处学籍科。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注册。

第五条 自第一学期学生报到注册始,各系(院)开始建立学生个人档案。档案主要包括:招生材料、毕业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组织材料及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具体见《烟台职业学院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期或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院)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学生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前提,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2.专业跨文理大类者一般不予调整;

3.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调整专业;

4.对口高职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调整专业;

5.申请调整专业学生的录取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6.调整专业总人数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3%。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大多数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转专业工作在新生入学两周内完成。学生转专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的,需附医院证明),经所在系(院)签字同意、拟转入系(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经本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院)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按期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四年。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一次,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十七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院)主任审签,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同意,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离校前应持入伍通知书及服役材料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向教务处学籍科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查合格,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复学。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每学期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课程不合格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

4.未请假(书面)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5.超过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教务处学籍科于每月月初集中办理退学。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各系(院)提出退学处理报告,经院分管领导审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系(院)三日内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院)主任审签,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同意,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教务处申请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成绩合格者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过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办理证明书,需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教务处学籍科集中到省教育厅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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