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学院首页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0-06-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习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教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逐步实现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成绩考核工作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要坚持公正、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均要进行考核,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在学生成绩考核工作中,要严格考试纪律,严肃考风,杜绝各类违规违纪事故。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院)负责人参加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学生成绩考核工作。

各系(院)也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教务处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各系部(院)具体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考试时间安排、组织试题及印制试卷、组织统考课程的考试等工作。各系部(院)负责命题,组织统考课之外的考试以及评卷、试卷分析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系(院)应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学习学院有关规定,增强责任感,熟悉《监考守则》、《考场规则》等,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实行考场巡视制度。考试期间,教务处和各系(院)要派出巡考人员,检查监考教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情况,负责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巡视结束,须认真填写《考试巡视记录表》。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试课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一周进行,考查课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完成。期中考试由系部(院)具体负责。每场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第十条 考场以教学班为单位,并按照单人单桌安排,由各系(院)具体负责。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每个考场安排2位监考教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考务工作程序如下:

1、教务处于考试前4周,将考试日程的安排发给各系部(院)。

2、各系部(院)安排教师命题,2周后收齐,同时填报考试清单。

3、教务处负责安排协调试卷印刷,试卷由各系部(院)保存档,统考试卷由教务处存放。

4、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须于考试1周前通知到监考教师、考试班级及相关考务人员。

5、各系(院)提前安排好人员领取考题试卷,每场考试结束后,到系(院)考务室送回试卷并签字。

第十三条 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教师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四章 考核方式、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

1、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分考试课和考查课。

2、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的方式。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等确定考试方式,非闭卷考试的课程须经系部(院)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和试卷上注明。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点考核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考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合理掌握深度、广度。

2、政治理论课、外语、数学、计算机文化基础等全院性公共必修课,由学院或教研室统一命题,其它课程的试题一般由任课教师命题,试题需经系部(院)主任审定。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3、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一份为正式考试用,一份为备用。鼓励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

4、各种考试方式的命题,需由系部(院)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的重要依据,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各系(院)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1、试卷应写明课程名称、使用专业班级、每页都应标明页码,无特殊要求的,要按学院统一要求格式排版和印刷。图形要准确,无漏页漏题。

2、所有的试题,均须以电子版和书面两种形式报送教务处。

3、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果发生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4、批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任课教师要将试卷交所属系(院)登记存档。

5、教务处和系部(院)有权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命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五章 成绩评定及管理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

1、考试课程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考查课程和实践性课程可以实行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2、每门课程考试都要制定科学、准确的评分标准。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的评分标准,并尽量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3、评定学生的考试成绩,教师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严格执行评分标准,扣分与给分均需有据,不送人情分,不因个人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而影响成绩评定,保证学生的考试成绩能真实反映其学习情况,有较高的可信度。

4、考试采用口试方式时,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教师同意可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能抽第三次。

5、对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应当组成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评定成绩。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各类实习、实训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和学生任务完成情况评定。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作。

6、对补考的试卷,应按正式考试评卷标准评定,不得降低要求。

7、教师要按规定认真填写《试卷分析册》。

8、对考试不及格、缓考、旷考等学生成绩的评定,按照《烟台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成绩管理

1、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填写(录入)成绩表一式三份,由系部(院)主任审核签字后,一份留学生所在系(院)存查,一份交教师所在系部(院),一份交教务处。由系部(院)汇总列出所有教师任课名称、任教班级、应有成绩人数、实有成绩人数、缺成绩者名单,统一交教务处。

2、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10学时(迟到两次折合一学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档案中记录“缺考”。

3、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成绩有异议,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院)教学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统一查询。

4、因病因事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事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院)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缓考”。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缺考,或参加考试未交卷者均以旷考论,在成绩档案中记录“旷考”,并酌情给予批评教育。

5、阅卷结束后,任何人不得更改成绩。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登录有误,需更正成绩,由原任课教师填写申请表,说明理由,经系部(院)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改,更正申请表附在成绩报告单后备查,由教务处登记存档。如未经上述手续而擅自更改成绩者,要追查更改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确定教学事故等级,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6、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仍不及格,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一次性补考。

第六章 监考教师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要充分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负责按学号及一定顺序安排学生就坐。待考生坐定后,宣读《考场规则》和《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规定》,并于规定时间发放试卷,记下发卷数,提醒并检查学生在试卷上填写系别、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应检查、核实学生所持考试证、学生证,证件不全或不符的学生,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填入《考场记录表》,事后及时报学生所在系(院),按规定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等放到指定位置后方可发卷。考试开始后,书桌上(内)除试卷、答题纸、笔尺以及按规定用于考试的用具外,不得有其它物品。

第二十二条 开、闭卷合考的考场,如先考开卷部分,应在考场内考试,否则无效;待开卷考试结束后,令学生将有关书、笔记等资料全部放到指定地点,再进行闭卷考试。如先考闭卷部分,在闭卷考试结束后,应立即收卷,收卷完毕后再进行开卷考试。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方面的问题应予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敢于管理,妥善处理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即认定并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终止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字,同时在《考场记录》上记录作弊学生的系(院)、专业、年级、姓名、具体作弊情节等,把情况及时告知学生所在系(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要关心和爱护考生,如发现考生患病,应妥善给予照顾和解决。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准吸烟、聊天和不阅读书报,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不随便离开考场。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按规定时间收试卷,不得随意延长时间。考生全部交卷后,应立即清点试卷,核准数目后方可离开考场,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以切实防止答卷丢失或个别学生作弊,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试卷清点完毕后由监考教师封好收回。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如实、逐项填写《考场记录表》,在考试结束后报送系(院)。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守职责,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教学违纪处理。如考生考试违纪而监考教师未发现,但通过其它方式发现后,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 考生应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迟到3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以旷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有的考试需统一退场)。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离开考场,强行离开者按交卷处理。

第三十条 考生在考试前,要将桌面收拾干净,参加闭卷考试时,除带考试允许的考试物品外,不准自带任何物品。严禁携带具有文字记忆功能的电子文具,书包应放在教室后边或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或放入桌洞内。

第三十一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将考试证等有关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

第三十二条 考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上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

第三十三条 考生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答卷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书写,不得用铅笔(画图或外语考试等指定用铅笔除外),卷面应力求干净、整齐、字迹清楚。

第三十四条 试卷上如遇字迹不清等问题,须举手请监考教师解决,考生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三十五条 考试用纸由学校提供,试卷纸不足时,可举手向老师索取。

第三十六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冒名顶替,不准吸烟,如有特殊原因要求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不得随意出入考场。考试中不得互借文具(包括工具)。试卷及答题卡不得带出考场,否则试卷作废并以作弊论处。

第三十七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试题。提前完成者可直接交给监考教师,并退出考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当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放在桌子上等待老师收卷。凡超过规定时间仍未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收卷,并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组织考试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阅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3、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

4、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

5、有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烟台职业学院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