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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12-17 点击数:

兼职教师是我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烟台职业学院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现代职业教育要求的师资队伍的意见》精神,从行业企业聘请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才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实践技能类课程的教学任务,以提高我院实践教学水平及社会技术服务水平。结合我院实际,围绕兼职教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1、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熟练的专业技能,能按协议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

3、对我院科研及对外交流、校企合作能起重要作用的专家学者或能工巧匠。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1、拟聘兼职教师人选,由系部组织考察,填写《兼职教师职称评审申批表》,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岗前培训,确定专业职务等级,并颁发聘书。

2、学院和各系部分别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用于聘请到校担任授课任务。

3、需聘请兼职教师授课,由所在系部于开课前一学期18周前将聘请兼职教师申请表及聘任协议报教务处审核,举办讲座或临时需要聘请兼职教师的,须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方能聘任。

5、经批准聘任的兼职教师,由教务处负责签订协议书。

4、每个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学期结束或所授课程结束,自动终止。如需续聘,须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三、兼职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1、兼职教师聘用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系部负责。聘用系部在开课前集中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介绍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要求等,课程负责人与兼职教师商定教学内容、教材、教学进度、考核方案等,并填写《课程进度计划表》。

2、兼职老师一般担任实践性强的课程教学、实训、顶岗实习等。

3、聘请系部应按协议规定的任务,对兼职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建立兼职老师业务档案。学期结束,应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以便决定是否续聘。

4、聘用期满,受聘教师应写出个人工作总结,聘用系部给予鉴定,由教务处备案。

四、兼职教师的课时酬金支付

1、凡聘请为我院的兼职教师,根据教学任务的难易程序和专业技术职务级别,按每课时30—50元付酬。如属其他方式来院协作科研、指导教师进修,其待遇可由双方视具体情况商定。

2、各系部开展学术交流,聘请行业、企业以及社会组织水平较高的教授、专家、学者等作专题讲座、学术报告,按下列标准付酬:

受聘人专业技术职务

付酬标准(元/小时)

中级

150

副高级

200—350

正高级或著名专家、学者

250—500

五、各系部应逐步加大聘任兼职教师的力度,在安排教师授课时应保证有适当比例的兼职教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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