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造优良教学环境,维持良好教学秩序,提升课堂教学效果,不断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课堂效率,教师应加强对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
第二条 为增强教师管理课堂的效果,对学生成绩评定方式进行细化。每门课程满分100分,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为60分,日常考核成绩为40分。日常考核成绩分为课堂纪律成绩和日常作业成绩,各占20分。
第三条 任课教师需每学期初到系办领取学生成绩册,并在日常成绩栏记录学生的课堂纪律成绩和作业成绩,课堂纪律成绩要保留原始记录。
第四条 学期末,任课教师根据日常记录的成绩核算课程成绩,并将学生成绩录入为电子版成绩册。
第五条 课堂纪律成绩的评定。对以下学生违纪行为,从课堂纪律考核中予以扣除相应的分数,直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2.旷课者,每节扣1分;请事假、旷课和迟到累计超过本课程学时数1/2者,取消考试资格,跟随下一级学生参加考试;
3.上课有玩手机、玩电脑、吃零食、睡觉等其他与学习无关行为者,每次扣1分;
4.课堂上有大声喧哗、不服从教师管理等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者,每次扣10-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