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促进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各班级干部及校、系学生会干部。
1、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2、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名次在班级半数以上;
2、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及班级民主选举与班主任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报系学生科备案;
3、学生会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班主任推荐,通过竞聘等方式,所在系审核产生;
4、校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系里推荐,通过竞聘方式,由校团委考核产生;
第五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学期至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校、系、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解聘或劝其辞职。(不包括大一上半学期):
1、校学生会干部的考核,由校团委和系学生科共同负责考核。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努力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