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政府贴息、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办的信用式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对口高职、普通高职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由山东省政府委托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我院学生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成员,全面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财务处负责学生贷款的划转、拨付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会同各系(院)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贷款申请报告;根据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额度,督促学生将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及时统计并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变动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六条各系(院)负责本单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学生管理档案,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院贫困学生数据库;根据学院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贷款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生处交办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我院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均可以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认真,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任何纪律处分;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需有学生家长或近亲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不少于两人;
(五)在校期间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还款计划的确定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度(寒暑假前)及时布置学生贷款申请工作,各系(院)根据要求,及时将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符合条件的申请贷款学生名单(信息表)、贷款申请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计划贷款学生名单和贷款额度,并将贷款信息报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条 学生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在读学年数乘以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 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它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须凭个人有效证件到所在系(院)领取统一印制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学生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学院开具“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等所有材料,相关材料按照要求填写后,由所在系(院)统一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为解决银行与学生联系的困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确定老师、学生或家长作为自己贷款的见证人,以便加强贷后跟踪管理,保证助学贷款安全回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贷款的介绍人,应主动指导并协助学生办理贷款手续。见证人和介绍人都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贷双方须依法鉴定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法。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四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系(院)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在收到借款学生的申请后,应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编制《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表》,在做好上述工作后,经院领导小组批准,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院财务处收到款项后,及时办理款项拨付业务。 学生贷款到帐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所在系(院)由该生持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妥手续后,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的《已获贷款结算通知书》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中止
第十七条 借款人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贷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和银行可以中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未按规定使用贷款者;
(三)中途退学、被学院开除学籍及因故死亡者;
(四)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金者;
(五)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六)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第八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期限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借款人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与经办银行确定还款计划。借款学生由专科考入本科继续攻读的,要及时出具入学证明材料,首先办理《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展期证明》并加盖公章,一式4份,底联由原毕业学校留存,其余3联由贷款学生交录取学校盖章后交贷款社1联,学生留存1联,录取学校1联。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
第九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毕业后开始计付全额利息。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计算
第二十一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期提前还贷。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财政不再予以贴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各系(院)将掌握借款人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款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各系(院)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金融机构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还清后,告知所在系(院)负责此项工作的老师。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妥善保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材料等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的微机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各系(院)在学生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手 续,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