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9-2010学年
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系: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2009-2010学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预算指标已下达我院,其中国家奖学金13人,省政府奖学金11人,国家励志奖学金497人,2010-2011学年国家助学金2322人。
根据我院关于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做好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向上,有团队精神;
4.学年度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或本专业排序名列前茅;
5.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具有我院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高职专科学生有资格提出申请。
同一学年内,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推荐申报省政府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向上,有团队精神;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年度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试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序名列前茅,按照排序先后及名额分配确定获奖名单;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筹措资金交纳学杂费;
7.本学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具有我院学籍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本学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平时有不当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价时装或化妆品,经常进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在外大额就餐等;
4、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5、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者;
6、恶意拖欠学费者;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是一项政治性非常强的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系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评审条件,严格评选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评选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要严肃查处并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学生处(团委)举报电话6927123。
(二)各系根据分配名额,组织评审,等额推荐,推荐学生向全系师生公示5天,接受师生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奖助学金类别和举报电话及联系人等)。
(三)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各类奖助学金申请表。
(四)各系要认真总结评审工作,将评审情况形成简要书面材料(题头:《关于X X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
(五)学生处(团委)对各系上报的推荐材料及名单进行审核、公示,确定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六)学生处(团委)协同财务处组织发放各类奖助学金。
学生处(团委)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