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4.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巳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
5.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
6.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座位就坐;
7.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
8.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9.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作弊行为:
1.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11.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1.被认定为违纪考生的,该场次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
2.考生有作弊行为的,该场次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3.对考试违纪、作弊科目不安排正常补考,毕业前本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各系(院)必须做好记录,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告知考生。
第四条 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4.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巳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
5.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
6.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座位就坐;
7.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
8.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9.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作弊行为:
1.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11.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1.被认定为违纪考生的,该场次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
2.考生有作弊行为的,该场次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3.对考试违纪、作弊科目不安排正常补考,毕业前本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各系(院)必须做好记录,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告知考生。
第四条 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