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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0-06-11 点击数: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3.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4.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巳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

5.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

6.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座位就坐;

7.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

8.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9.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

10.通讯工具未关闭;

11.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之发生争吵;

12.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

13.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作弊行为:

1.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

5.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8.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

9.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10.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11.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12.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13.经鉴定试卷为“雷同”答卷。

第三条 考生违纪或作弊行为处理办法:

1.被认定为违纪考生的,该场次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

2.考生有作弊行为的,该场次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3.对考试违纪、作弊科目不安排正常补考,毕业前本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各系(院)必须做好记录,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告知考生。

第四条 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3.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4.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巳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

5.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

6.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座位就坐;

7.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

8.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9.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

10.通讯工具未关闭;

11.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之发生争吵;

12.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

13.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作弊行为:

1.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

5.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8.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

9.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10.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11.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12.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13.经鉴定试卷为“雷同”答卷。

第三条 考生违纪或作弊行为处理办法:

1.被认定为违纪考生的,该场次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

2.考生有作弊行为的,该场次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3.对考试违纪、作弊科目不安排正常补考,毕业前本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各系(院)必须做好记录,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告知考生。

第四条 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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