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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学习《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

作者: 时间:2014-03-02 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
       近日接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现转发给各部门、各单位,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和讨论,我院拟将根据《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我院的《职称推荐评审办法》进行调整。请各部门、各单位派人到人事劳资科领取相关文件。
   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电子版:pdf格式)
 
                             组织人事处
2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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