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院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循教育规律,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
第四条 教学任务包括:授课;实验、实习、实训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答辩;教学研究;教学文件的制定及其它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教师应积极承担系部(院)分配的教学任务,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认真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理论教学包括编制授课计划、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内容。
第七条 编制授课计划。授课计划是教师具体组织课程教学的进度安排,是贯彻教学大纲、全面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保证。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校历和教学工作安排表,在开课前制定出授课计划,开课后两周内上交。
第九条 授课计划由教研室审核,系部(院)负责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若需调整,需经系部(院)教学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授课计划一式三份:教研室、系部(院)办公室、任课教师各一份。
第十一条 备课。备课是实施教学计划的前提,备好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先决条件。备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钻研教材、了解学生、熟悉职业技能要求,选择教学手段,编写教案。
钻研教材主要是研究教学大纲和教科书,阅读有关的参考资料。教师应对全册教材反复阅读,准确掌握基本知识、基本要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要求。深刻理解教材中知识、能力、素质的内在联系,确定教学重点、难点。
了解学生是为了因材施教,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知识基础、技能水平、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等。
第十二条 教案是教师经过备课,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具体教学方案,是上课的重要依据。教师不允许无教案上课。教案应包括:首页和教学过程两部分。
首页由教务处统一印制,教师每次课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
教学过程应以教学内容为中心,编写好教材的内容和要点,安排好教学的顺序和重点,组织新旧知识和教学环节的过渡及时间分配、课程教学小结等。
教案至少应有两周的提前量,新教师至少应有三周的提前量。
教案应常备常新。每上一轮课都必须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教学经验及学生现状进行修改、充实或更新。
第十三条 上课前应备好所需各种教具,以便直观教学。鼓励教师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讲课是课堂教学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和课程表的安排,创造性地运用教学规律,正确运用教学方法,把握教学进度,按照规定方案讲好每一堂课。
第十五条 讲课内容要有思想性、科学性、实践性,要讲清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做到观点正确、概念清晰、重点难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把握课堂信息量,及时进行教学信息反馈。注意吸收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从职业教育特点出发,突出学生岗位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和强化技能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六条 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要运用普通话授课,做到口齿清晰,精练流畅,准确生动,富有节奏感和感染力。
第十八条 板书要有计划性,做到简洁概要,纲目清楚,字迹工整,书写规范。
第十九条 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教师上课期间不准吸烟,不得擅离课堂,不得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二十条 教师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志,检查学生的缺旷课情况,维护良好的课堂秩序,处理偶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作业布置与批改是课堂教学的有机组织部分,是培养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形式。教师应布置内容、数量恰当的课外作业。学生的作业内容可以采用下列几种形式:阅读教科书或有关参考书;各种书面或口头作业;适量的实践作业等。
教师布置的作业应符合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要求;作业份量和难度要适中;每次的作业都要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学生完成的时间。
教师应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评出成绩,记入成绩册,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凡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量,必须全批全改,并及时进行讲评。
第二十二条 课外辅导与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实施因材施教的一种教学活动。教师应结合教学进度,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拓展视野等。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需要安排辅导,对普遍性的问题要集中辅导,对个别学生的问题可单独答疑。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培养学生阅读教材和课外参考书、查阅资料的能力,引导学生将课外学习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重要的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课程设计、大型作业、实习等。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应按《烟台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要求,根据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编写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计划应包括实践内容、目的要求、时间安排、所用设备和材料等内容。实践教学计划经系(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教师指导实验、实训教学,应认真备课,做好准备,根据实验、实训指导书要求,讲清实验、实训的目的要求、操作过程和方法等内容。要保证每个学生都参加实际操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期间,指导教师要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保证安全,认真指导学生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要认真填写实验、实训记录。实验、实训结束时应组织和指导学生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写出实验、实训报告,并做出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教师指导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要提前两周准备好任务书,明确要求。要全程参与设计过程,认真指导学生按时完成,并进行必要的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实习教学是培养学生技能的重要环节,教师有承担实习指导和带队的义务。承担实习指导和带队的教师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指导(带队)教师应在实习前一个月与学院或系(部)共同联系落实实习基地和实习任务,实习前二周做好实习的准备工作。
指导(带队)教师在实习过程中,负责学生的技术指导,配合实习单位落实指导教师和学生实习任务,负责学生的纪律、生活安排、安全教育和文明教育,负责学生实习鉴定工作。要认真填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一周内收齐学生实习鉴定、实习笔记和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作出实习总结。
第三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要提前做好调研,收集资料,编制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明确目的要求、时间安排、需准备的资料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前一周将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下达给学生,对顶岗实习的学生,需结合工作岗位自选课题的,可适当放宽到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一周下达。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中期做出小结,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在毕业答辩前一周写好评语。评阅教师应在毕业答辩前三天,写好评阅意见,评定成绩。
第三十三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课表的安排上课,不得随意变动。如有下列情况允许调课。调课由本人填写调课申请单,按《排课调课工作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每人每学期因事调课超过6节,需由系部(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教师因故不能上课的时间超过一周,一般应另行安排教师代课。代课需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代课申请单,由系主任安排代课教师,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教师调、代课应于授课前二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命题必须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体现课程的教学目的,又要突出对学生加强基础、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通过思考,融会贯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命题应符合教学基本要求,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题量适中,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以保证试题有较高的信度与效度。
第三十九条 试题应按学院统一的试题格式排版,做到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中大小试题均要标明分值。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
第四十条 试题分A、B两套,并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B两卷题量应相当。试题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用于考试。试题必须事先打印好交系部(院)办公室。教师应积极参加试题库建设,逐步推行教考分离。
第四十一条 阅卷教师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阅卷评定成绩,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试卷一律不准带回家进行阅卷或存放。
第四十二条 考试成绩评定按《烟台职业学院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执行。教师将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综合评出总成绩,填写试卷分析册按规定时间交系部(院)办公室。考查课程在期末考试前完成。
第四十三条 学生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确定签名上报教务处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连同试卷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改,并将书面报告附于《成绩登记表》后,以备查对。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